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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分類:

第1章 總則

第1條(名稱)本法人名稱為一般社團法人九州台灣商會,英文名稱為 Kyushu Taiwa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簡稱「KTCC」)。


第2條(事務所)

1. 本法人之主事務所設於福岡市。

2. 本法人得經理事會決議,於必要地點設置從屬事務所。

 

第2章 目的及事業

第3條(目的)本法人以調查研究以日本與台灣為中心之海外文化及產業經濟相關議題,彙整九州地區及山口縣會員與文化、經濟界之意見並促進其實現,透過該地區之綜合振興,促進日本與台灣經濟與文化之交流與發展為目的。

 

第4條(事業)

1. 本法人為達成前條目的,辦理下列事業:

   (1) 舉辦懇談會等,彙整並表達與本地區相關之文化經濟議題之意見,並促進其實現。
   (2) 針對國內外文化經濟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推廣其成果。
   (3) 蒐集並發送國內外產業、文化、經濟相關資料與資訊,並進行資訊發布及舉辦講演會等活動。
   (4) 促進會員間之協調與合作。
   (5) 其他為達成本法人目的所必要之事業。

2. 前項事業於日本國內及海外實施。

 

第3章 會員

第5條(會員構成)本法人會員分為下列四種,正會員為一般社團法人及一般財團法人法(以下稱「一般法人法」)所稱之社員。

  (1) 正會員:贊同本法人目的而入會之個人或團體。
  (2) 贊助會員:為贊助本法人事業而入會之個人或團體。
  (3) 青年會員:理解並贊同本法人目的及事業之40歲以下個人或團體。
  (4) 名譽會員:對本法人有功勞者或具學識經驗者,經社員總會推薦者。

 

第6條(入會)

1. 欲成為正會員、贊助會員或青年會員者,應依理事會另定之入會申請書提出申請,經代表理事核准後取得會員資格。

2. 法人或團體會員應指定一名代表人(以下稱「會員代表人」)行使權利,並向會長申報。
3. 會員代表人變更時,應即向會長提出變更申報。


第7條(入會金及會費)

1. 會員應負擔總會另定之入會金及會費。

2. 本法人得經理事會決議,為特定活動徵收特別會費。

 

第8條(任意退會)會員得依理事會另定之退會申請書,隨時退會。


第9條(除名)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社員總會以總正會員半數以上且總正會員議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得予以除名:

   (1) 違反本章程或相關規則。
   (2) 損害本法人名譽或有違反目的之行為。
   (3) 其他正當除名事由。


第10條(會員資格喪失)除前兩條外,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資格:

  (1) 一年以上未履行第7條義務。
  (2) 經全體正會員同意。
  (3) 死亡、受失蹤宣告,或法人、團體解散或破產。

 

第4章 社員總會


第11條(構成)社員總會由全體正會員組成。


第12條(權限)社員總會就下列事項為決議:

  (1) 會員之除名
  (2) 理事及監事之選任或解任
  (3) 理事及監事之報酬等之額度
  (4) 貸借對照表及損益計算書(正味財產增減計算書)及其附屬明細書之承認
  (5) 章程之變更
  (6) 解散及剩餘財產之處分
  (7) 合併及事業之全部或重要一部之讓與
  (8) 基本財產之處分之承認
  (9) 其他依法令或本章程規定應由社員總會決議之事項


第13條(召開)

1. 本法人之社員總會分為定時社員總會及臨時社員總會。

2. 定時社員總會於每事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召開;臨時社員總會於必要時召開。

 

第14條(召開地)社員總會於理事會決定之場所召開。


第15條(召集)

(1) 社員總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理事會決議由代表理事召集。

(2) 持有總正會員議決權五分之一以上之正會員,得向代表理事請求召集社員總會,並載明會議目的事項及召集理由。


第16條(議長)社員總會之議長,由代表理事或其指定之人擔任。


第17條(議決權)社員總會中,正會員每一名有一個議決權。


第18條(書面等行使議決權)

1. 不能出席社員總會之正會員,得就事先通知之事項,以書面或電磁方式行使議決權或委任代理人。

2. 依前項規定行使議決權者,視為出席社員總會。


第19條(決議)

1. 社員總會之決議,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總正會員議決權過半數之正會員出席,並以出席者過半數之議決權為之。

2. 下列事項之決議,應以總正會員半數以上且總正會員議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為之:
  (1) 會員之除名
  (2) 監事之解任
  (3) 章程之變更
  (4) 解散及剩餘財產之處分
  (5) 合併及事業之全部或重要一部之讓與
  (6) 基本財產之處分
  (7) 其他依法令或本章程規定之事項


第20條(代理)不能出席社員總會之正會員,得委任其他正會員為代理人行使議決權,並應提出代理權證明文件。


第21條(決議及報告之省略)

1. 理事或正會員就社員總會目的事項提出提案,經全體正會員以書面或電磁紀錄表示同意者,視為社員總會已為該提案通過之決議。

2. 理事通知全體正會員應報告事項,且全體正會員以書面或電磁紀錄同意免除報告者,視為已向社員總會報告。


第22條(議事錄)社員總會應就會議日期、地點、議事經過及結果等事項製作議事錄,由議長及出席理事一名簽名或蓋章或電子簽章,並自會議日起保存十年於主事務所。


第23條(社員總會規則)社員總會相關事項,除法令或本章程規定外,依社員總會所定規則辦理。


第5章 役員等


第24條(役員之設置)

1. 本法人設下列役員:

  (1) 理事 三名以上二十名以內
  (2) 監事 三名以內
2. 理事中一名為代表理事。
3. 代表理事以外之理事中,五名以上為業務執行理事。


第25條(役員之選任)

1. 理事及監事由社員總會決議選任。

2. 代表理事及業務執行理事由理事會自理事中選定。
3. 代表理事為會長;業務執行理事中得設副會長十名以內、專務理事二名以內、常務理事三名以內。
4. 監事不得兼任本法人或其子法人之理事或職員。

5. 就各理事而言,該理事本人及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包含與該理事具有政令所定之特別關係、視同前述人員者)之合計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總數之三分之一。監事亦同。

6. 屬於同一其他團體(公益法人或依政令定為準此之法人除外)之理事或職員,或依法令規定屬於與其具有密切相互關係之人員之理事,其合計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總數之三分之一。監事亦同。


第26條(理事之職務及權限)

1. 理事組成理事會,依本章程及法令執行職務。

2. 代表理事代表本法人並執行業務;業務執行理事依理事會決議分擔業務。


第27條(監事之職務及權限)

1. 監事監查理事職務之執行並製作監查報告。

2. 監事得隨時請求理事或職員報告業務,並調查業務及財產狀況。

 

第28條(任期)

1.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自選任後起算,至三年以內終了之事業年度中,最終年度所屬之定時社員總會終結之時為止。但不妨礙其再任。

2. 作為補缺而選任之理事或監事,其任期至前任者任期屆滿時止。

3. 理事或監事出缺時,或第24條第1項所定理事或監事之員額不足時,因任期屆滿或辭任而退任之理事或監事,於新任者就任前,仍繼續享有並負擔理事或監事之權利義務。


第29條(解任)理事及監事得由社員總會決議解任;監事之解任須總正會員半數以上且議決權三分之二以上。


第30條(報酬)理事及監事為無報酬。但對於常勤之理事及監事,得於社員總會另行訂定之報酬總額範圍內,並依社員總會另行訂定之報酬等給付基準所算定之金額,作為報酬等予以支給。


第31條(名譽會長及顧問)

1. 本法人得設名譽會長及顧問若干名。

2. 名譽會長及顧問,自具學識經驗者中,由理事會於定其任期後選任之。

3. 名譽會長及顧問,得應代表理事之諮詢,於理事會中陳述意見。

4. 名譽會長及顧問為無報酬。但得支付其執行職務所必要之費用。


第32條(交易之限制)理事於擬為下列各款交易時,應於理事會揭露該交易之重要事實,並取得其承認:

  (1) 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屬於本法人事業類別之交易。

  (2) 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與本法人所為之交易。

  (3) 本法人為該理事之債務提供保證,或其他本法人與該理事間,或本法人與理事以外之第三人間,致本法人與該理事之利益相衝突之交易。

2. 為前項交易之理事,應於交易後,不得遲延地,向理事會報告該交易之重要事實。


第33條(責任免除)本法人就理事或監事依一般法人法第111條第1項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於符合法令所定要件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在自賠償責任額中扣除法令所定最低責任限度額後所得之金額範圍內,予以免除。


第6章 理事會

第34條(構成)本法人設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成。


第35條(權限)理事會除本章程另有規定者外,行使下列職務:

  (1) 決定業務執行事項。
  (2) 監督理事職務之執行。
  (3) 選定及解任代表理事及業務執行理事。
  (4) 選任及解任名譽會長及顧問。
  (5) 決定社員總會召開之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社員總會之議案事項。
  (6) 制定、變更及廢止規則。

2. 理事會不得將下列事項及其他重要業務執行之決定委任予理事:

  (1) 重要財產之處分及受讓。
  (2) 鉅額借款。
  (3) 重要使用人之選任及解任。
  (4) 分支事務所或其他重要組織之設置、變更及廢止。
  (5) 為確保理事職務之執行符合相關法令及章程之規定所需之體制,以及其他為確保本法人業務適正所必要且由法令規定之體制之整備。
  (6) 第33條第1項所定責任之免除及同條第2項所定責任限制契約之締結。


第36條(召開)

1. 通常理事會每年定期召開一次。

2. 臨時理事會於符合下列各款之一時召開:

  (1) 代表理事認為有必要時。
  (2) 代表理事以外之理事以書面記載會議目的事項,請求召集時。
  (3) 自前款請求之日起5日內,未發出以請求日起2週內之日期為理事會召開日之召集通知時,由提出請求之理事召集之。
  (4) 監事依一般法人法第100條規定之情形認為有必要,而向代表理事請求召集時。
  (5) 自前款請求之日起5日內,未發出以請求日起2週內之日期為理事會召開日之召集通知時,由提出請求之監事召集之。


第37條(召集)

1. 理事會由代表理事召集。但依前條第2項第3款由理事召集之情形及依同項第5款由監事召集之情形,不在此限。

2. 代表理事於前條第2項第2款或第4款之請求時,應自請求日起5日內,召集以請求日起2週內之日期為召開日之臨時理事會。

3. 理事及監事全體同意時,得不經召集程序召開理事會。


第38條(議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理事會之議長由代表理事擔任。


第39條(決議)

1.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之決議,應由得參與表決之理事過半數出席,並以出席理事過半數決之。

2. 對該決議事項有特別利害關係之理事,不得參與表決。


第40條(決議之省略)理事就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提案時,如得參與表決之理事全體以書面或電磁紀錄表示同意,視為理事會已就該提案為可決之決議。但監事表示異議時,不在此限。


第41條(報告之省略)理事或監事對理事及監事全體通知應向理事會報告之事項時,無須再向理事會報告該事項。但依一般法人法第91條第2項規定應為之報告,不在此限。


第42條(議事錄)理事會議事應製作議事錄,記載或記錄召開之日期及地點、議事經過要領及其結果,以及一般法人法施行規則第15條第3項及第4項所定事項,由出席之理事及監事署名或記名蓋章或為電子簽名,自理事會之日起於主事務所保存10年。


第43條(理事會規則)關於理事會之事項,除法令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依理事會決議所定之理事會規則辦理。


第7章 基金

第44條(基金之出資)本法人得向會員或第三人募集基金。
第45條(基金之募集等)基金之募集、分配及繳納等程序,依理事會另行訂定之基金處理規程辦理。

第46條(基金出資人之權利)基金出資人於前條基金處理規程所定日期前,不得請求返還。
第47條(基金返還程序)基金之返還,應依定時社員總會決議,並於一般法人法第141條第2項所定範圍內為之。

第48條(替代基金之提列)為返還基金,應將相當於返還基金之金額列為替代基金,且不得動用。


第8章 資產及會計

第49條(事業年度)本法人之事業年度,為每年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止。


第50條(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

1. 代表理事應於每事業年度開始日前一日以前,編製事業計畫書、收支預算書,以及記載資金籌措及設備投資預估之文件,並經理事會承認。變更時亦同。

2. 前項文件應於主事務所及分支事務所備置至該事業年度終了為止,供公眾閱覽。


第51條(事業報告及決算)每事業年度終了後,代表理事應製作下列文件,經監事審計後,提請理事會承認:

  (1) 事業報告
  (2) 事業報告附屬明細書
  (3) 資產負債表
  (4) 損益計算書(淨資產增減計算書)
  (5) 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計算書(淨資產增減計算書)附屬明細書
  (6) 財產目錄
  (7) 現金流量表

2. 前項經承認之文件中,第1號、第3號、第4號、第6號及第7號文件,應向定時社員總會報告。但不符合一般法人法施行規則第48條規定要件時,除第1號文件外,應提請定時社員總會承認,而不得以報告代之。

3. 除第1項文件外,下列文件應於主事務所備置3年供公眾閱覽,並於主事務所備置章程及社員名簿供公眾閱覽:

  (1) 監查報告
  (2) 會計監查報告
  (3) 理事及監事名簿
  (4) 理事及監事報酬等給付基準文件
  (5) 運營組織及事業活動概要及其重要數值資料

 

第52條(盈餘不分配)本法人不分配盈餘。


第9章 章程變更、合併及解散等

第53條(章程變更)

1. 章程之變更,須經社員總會出席之總正會員半數以上,且達總正會員議決權3分之2以上之決議。

2. 取得公益認定後如為前項變更,應即向行政機關申報。


第54條(合併等)經社員總會出席之總正會員半數以上,且達總正會員3分之2以上之決議,得與其他一般法人法上法人合併或讓與全部或一部事業。


第55條(解散)除一般法人法第148條第4款至第7款規定事由外,得經社員總會出席之總正會員半數以上且達議決權3分之2以上之決議解散。


第56條(剩餘財產歸屬)清算時之剩餘財產,經社員總會決議後,應贈與認定法第5條第17號所列法人或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


第10章 委員會

第57條(委員會)

1. 理事會得以決議設置委員會。

2. 委員由會員及學識經驗者中選任。
3. 相關事項由理事會另定。


第11章 事務局

第58條(事務局)

1. 本法人設事務局、事務局長及必要職員。

2. 事務局長及重要職員由代表理事經理事會承認任免。
3. 組織及運營另定。


第12章 資訊公開及個人資料之保護

第59條(資訊公開)

1. 本法人應積極公開活動及財務資訊。

2. 相關事項另定資訊公開規程。


第60條(個人資料之保護)本法人應妥善保護個人資料。


第13章 公告方法

第61條(公告方法)本法人公告以官報刊載方式為之。


第14章 附則

第62條(法令之準據)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一般法人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日本法人登記編號:629000501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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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電話:092-731-6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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